
最近,围绕歌曲《李白》的版权纠纷备受关注。起因是歌手李荣浩公开指责歌手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中未经授权演唱其原创作品《李白》。据李荣浩公开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邮件显示,单依纯团队曾就该歌曲演唱申请授权,但已被明确拒绝。3月28日,单依纯仍在深圳演唱会现场演唱该曲。
事后单依纯致歉称版权事宜由主办方负责,自身未核实细节。3月30日凌晨,单依纯巡演联合主办方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阔景音乐(成都)有限公司发布致歉信,承认版权审核存在疏漏,已叫停后续场次《李白》表演,并向各方致歉。
这场纠纷也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这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红曾作为国家版权局原法律处处长,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并见证它逐渐完善。
“《李白》版权纠纷的核心要点在于‘许可’二字。”孙建红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著作权法通过法律授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以专有权利,他人使用作者创作的作品,要征得作者的许可。这里的许可包含两层含义,既可以同意他人使用,也可以拒绝他人的使用申请,孙建红解释,“如果明知著作权人拒绝,仍然强行演出,或以演出方式使用该音乐作品,肯定构成侵权,甚至可以说是故意侵权。”
现实中的不少情况是,作品使用者难以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1847年,法国著名作曲家、歌剧《卡门》的作者乔治·比才和朋友到巴黎一家咖啡馆休息,那里恰好演奏着他创作的音乐作品。比才认为,咖啡馆应当向他付费。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决比才胜诉。
“法院认为,如同音乐家们在咖啡馆消费要付费一样,咖啡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音乐家们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也要向他们付费、取得许可。”孙建红介绍,音乐家们很快认识到,这样实现起来太困难了——仅巴黎就有很多咖啡馆,整个法国乃至欧洲就更多了。而且,类似咖啡馆想要获得许可授权、向音乐家支付费用,如何联系,在现实当中是一个困难。
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成立,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与出版商协会(SACEM)。“这为使用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如何取得联系、获得授权以及向他们支付费用,建立了一个便捷的桥梁。这种形式也逐渐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孙建红回忆,1990年9月,著作权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版权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也将这种制度在我国确立。
1992年,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音著协组建成立,孙建红当时担任音著协副总干事,主要分管法律和许可事务。他解释说,音著协的职能就是汇集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告知社会如果使用音乐作品,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比较便捷地获得授权。同时,使用作品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合理合法付费。音著协也要把收来的费用,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流程,向这些音乐著作权人支付;对于未经许可授权,侵权使用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协会要帮助权利人维权。
“当时的著作权保护刚起步,音乐界流行一句话‘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孙建红对此印象深刻,因为《十五的月亮》这首流传大江南北的著名音乐作品发表时,作者得到的稿费是16元,“这也是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写照。”音著协成立后,孙建红见证了初代音乐人的版权困境,他发展作曲家王洛宾等入会,帮作曲家谷建芬争取高额稿酬。
歌手张学友曾于1994年年底在上海举行了一场演唱会,部分音乐作品未经授权。音著协就其中30首歌曲主张权利,在交涉未果后,音著协1996年起诉了这场演唱会的主办单位。两年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演唱会的组织者向音著协支付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的相关报酬55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双方于2001年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这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诉讼中向世人展示出自己的地位。”孙建红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了该案,他表示,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该案确定下来的诸多规则,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时被吸收。
1998年起,孙建红离开国家版权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工作聚焦在著作权领域。他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起过全国卡拉OK版权维权,还在视频网站野蛮生长的年代为《大腕》《集结号》等电影的传播权维权,相关案件推动了影视行业著作权的规范。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孙建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有着新的思考。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海量的内容瞬间生成和即时发布,按照经典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都要经过许可方能合法使用,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特别是生成式AI大模型在训练过程中,背后使用了大量作品,这些著作权如何得到保护?
孙建红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学术著作“影印复制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他介绍,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图书馆或者类似的机构,可以强制许可将学术著作提供给读者进行影印复制,读者付出的费用除了复印的相应成本,还包括一部分著作权的费用,汇集到影印复制权的集体管理机构,按照它的工作流程,最后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孙建红认为,可以借鉴这种保护方式,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著作权提供保护,从而应对AI技术应用带来的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冲击。